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切记,交通事故中诉讼索赔千万别忘了漏告!

2019-09-12
来源:国晖小编
1721人已看过

【引言】

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相当多,也非常复杂,如果受害人不知晓法律也不委托专业律师,将会犯了交通事故一大禁忌——漏告,将会导致法定的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大大降低,也会加大受害人索赔的难度。

小轿车与大客车发生碰撞

【案件简介】

原告(受害人):林某,男,1973年10月4日生,农村户口。

被告一:徐某,粤V XXXXX号车驾驶员。

被告二:陈某,粤V XXXXX号车所有人。

被告三: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,系粤V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、商业险的保险人。

被告四:肖某,粤B XXXXX号大客车驾驶员。

被告五: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,粤B XXXXX号大客车所有人。

被告六: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,系粤B XXXXX号大客车投保交强险、商业险的保险人。


2012年9月9日13时50分许,被告一徐某驾驶粤V XXXXX号车在宝石路铁岗水库段行驶时,与沿宝石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的肖某驾驶的粤B XXXXX号大客车发生碰撞后,再次撞向人行道上正常行走的原告林某,造成原告林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。

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《交通事故认定书》,认定被告一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。

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进行了鉴定,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0级

事故发生后,原告林某被送往宝安区中医院医治,住院19天,出院医嘱:出院继续休息1个月,3个月内勿干重体力活,维持右下肢医用夹板外固定制动一周,定期复查拍片。2012年12月11日,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进行了鉴定,鉴定原告林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。

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、交通费、护理费等损失,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,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,原告林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,要求六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21298.03元。

【案件结果】

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,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,并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确认,制作为(2013)深宝法民一初字384号调解书:

一、被告天平汽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赔偿原告林某68800元,该款于2013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;

二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林某6880元,该款于2013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;

三、原告放弃对徐某、陈某、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的索赔;

四、原告林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;

五、各被告将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,原、被告各方就本案交通事故再无纠纷,权利义务清结。

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,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

【国晖点评】

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法定可以有多个,机动车所有人、车辆使用人、驾驶人、肇事车辆挂靠单位、保险公司等都可以单独或共同作为被告。

如果受害人找不到正确的赔偿义务人,最终只能是白费功夫,耗费赔偿成本。本案中,受害人林某因车祸事故构成10级伤残,在国晖律师协助下,理清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,把两车辆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,大大增加了赔偿义务人的义务能力,最后通过诉讼获赔了合理的赔偿款。

【温馨提示】

广州国晖律师事务所长期以来坚持为交通事故受害人,,可拨打国晖法律服务统一热线:400-0022-980进行咨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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